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二级纪委建设,促进二级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纪委负责二级党委纪律检查工作,接受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在二级党委的执行情况,协助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二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二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检查、处理二级党委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二级纪委设置
第四条 二级纪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覆盖范围与二级党委一致。
第五条 二级纪委设纪委委员3—7名,设二级纪委书记1名。二级纪委书记由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 二级纪委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二级党委中除副书记作为纪委书记是当然纪委委员外,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一般不任纪委委员。
第七条 二级纪委由二级党委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委相同。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八条 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同期同步进行。
第三章 二级纪委职责
第九条 保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二级党委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监督党员、干部贯彻学校决议,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条 协助二级党委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廉洁教育。
第十一条 协助二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报告二级党委所覆盖单位的党政领导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二级党委所覆盖单位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督促学风、师德师风以及党内教育等专项检查工作的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协助二级党委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做好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协助学校纪委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初核。
第十四条 完成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二级纪委书记职责
第十五条 协助二级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二级纪委全面工作。抓好二级纪委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工作,组织落实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工作安排及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决定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指导检查二级党委覆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代表纪委向二级党委党员(代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二级纪委委员工作并及时解决请示的问题。协助学校纪委开展信访举报线索初查初核工作。
第十九条 完成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二级纪委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二级纪委应制定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纪委应建立工作分工制,二级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纪委委员除按规定参加纪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工作和事项之外,根据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纪委每年要结合学校党委、纪委工作要点和部署安排,制定二级纪委的工作计划,并报送学校纪委。
第二十三条 二级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报告程序要求,向学校纪委及时、规范报告涉及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二级党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题研究二级纪委工作的工作制度;支持二级纪委开展工作,在党建经费中足额保障二级纪委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的领导,完善二级纪委书记工作例会制度,通报情况、研究和部署工作。结合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党组织制度,加强对二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力的二级纪委书记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二级纪委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监督执纪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监督,执纪严明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荣昌校区设立纪工委。荣昌校区纪工委是学校纪委的派出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的二级党组织,应设立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et356体育娱乐APP二级纪委工作细则》(西纪〔2015〕5号)同时废止。